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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委会管理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旅游景区协会景区开发运营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中国旅游景区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旅游景区协会景区开发运营专业委员会是在协会会员中依据类型、专业和业务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专项业务、研究或活动的内设机构,须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对外开展活动,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再设立其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中文名称:中国旅游景区协会景区开发运营专业委员会。

     协会对委员会实行分类指导,规范管理,委员会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章程》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民政部核准的中国旅游景区协会业务范围内组织行业的各项活动。

    委员会的宗旨:聚集全国主要景区开发投融资机构、开发运营机构、开发服务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团结、联合、组织景区开发运营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广泛开展景区开发运营研究、学术与业务交流及其他创新活动;搭建景区开发运营服务与交流平台,为景区提供全程落地的景区专业化提升和对接服务,提高景区开发运营效率,保障景区开发运营质量,促进我国旅游景区事业的健康发展,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研发服务:组织开展景区开发运营过程中重点问题的专题调研,发起景区开发运营领域重大学术课题研究,组织编辑旅游开发运营的专著和资料,提升专委会的服务能力,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报告和政策建议。

    2、交流服务:组织景区开发运营经验交流活动、学术交流活动和其他创新交流活动;收集整理景区开发运营的相关信息,创办景区开发运营专业网站,加强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

    3、对接服务:为旅游景区对接十五个版块的国际国内一流资源,提供旅游景区全产业链的对接服务,促进景区与景区服务商之间的合作;同时,加大景区服务商之间的交流,促进行业的转型升级,向高质量行业发展。

    4、培训服务:推广国内外景区开发运营的先进经验,提高景区开发运营的业务水平;同时,根据全国各地旅游景区的不同需求,为旅游景区行业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

    5、传播服务:依照有关规定编辑景区开发运营研究成果类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联合报刊新闻出版机构大力宣传与旅游景区产业相关的国内外前沿动态与发展趋势,旅发网将作为委员会的指定宣传w网站媒介。

    6、评比表彰服务 定期举办成果评比,表彰奖励在旅游景区开发运营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机构个人。

    7、专家咨询服务开展旅游景区开发运营咨询和项目对接服务业界提供景区项目开发规划业态导入相关人才选聘培养、投融资项目对接等咨询服务。

    8标准制定与修订: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编写景区发展的指导意见、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景区开发运营相关标准、实施计划等。

    9、制定和实施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撰写行业报告,参与研究、解决行业重大问题,向协会提出行业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加强组织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

    10开展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七条 具备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符合《中国旅游景区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在协会会员单位中有一定数量的行业内骨干单位,积极开展活动,促进旅游景区行业的发展。

    第八条 设立程序:

    1、协会秘书处向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提出申请设立委员会的报告,内容包括设立的理由、性质、工作任务、设立的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等;

    2、理事会通过后,由协会秘书处牵头组织成立筹备领导小组负责筹备工作。

    3、按规定程序成立后,要将成立的相关手续、文件等整理后报协会存档、备案。

    第九条 变更与注销:

    1、因换届、主任委员单位调整、名称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时须报理事会通过。

    2、成立后,如一年不开展活动的,由秘书处上报理事会批准予以注销。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改组、变更、撤销或注销:

    1)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2)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专委会名义进行全国性活动、经济活动、外事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3)从事违法活动,性质发生变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机构注销后,须按照协会有关规定收回剩余资产、印章或相关文件,同时正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委员会的管理

    第十一条 依据《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条例报协会批准备案,不得单独制定章程。

    第十二条 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首届负责人经协会秘书长提名,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委员会换届时负责人由协会推荐,并按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委员会负责人每届任期四年。需要延长任期的,经委员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负责人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知名度高、示范引领作用强。

    2、改革创新方面有一定的影响力,凝聚力和号召力。

    3、热爱本行业,有能力为行业付出贡献。

    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由知名企事业单位、旅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带头人担任。

    第十五条 委员会秘书长的产生和具备的条件:

    由协会秘书处与委员会主任单位、副主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共同协商推荐,原则上从副主任单位(副理事长单位)中产生,经委员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协会备案。也可根据委员会的实际情况由协会秘书处或主任单位(理事长单位)聘用的人员中产生。

    委员会秘书长条件:热心协会工作,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协会工作的经验;原则上为专职(特殊情况须经协会批准可为兼职),具有本行业的专业素质和相应的管理水平,履行其职责。委员会秘书长对协会秘书处和委员会主任及其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管理。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按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兼任其他单位的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接受协会秘书处管理,协会秘书处可派出工作人员参与管理并担任委员会秘书处相应职务。

    第十七条 受协会秘书处委托,委员会可代协会发展会员。其成员管理、服务、会费收取等均应遵守《章程》和《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委员会开展的重大活动,如:代表大会(年会)、表彰、培训、展览等,须事先报告协会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委员会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凡涉外公务活动,如参展、考察、申办和参加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等,须事先报协会获准后方可进行;委员会不得擅自发放通知、印制红头文件等方式组团出国(出境)开展外事活动。

    第二十条 委员会向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对外相关团体联系相关事宜,须经协会(报送)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新闻报道规定,搞好网站建设、微信公众号等信息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对网站和域名进行备案并将其备案结果和网站基本资料报送协会备案。要求在网站中注明委员会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严禁在网站主办单位、网站所有者或网站简介中使用没有注明协会委员会名称的各种称呼;要在网站首页以图标的形式链接协会官网;委员会以网站的独立名义开展活动,要严格遵守协会重大事项或重大活动的审批程序,并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内部发行的会员交流资料,不得或模糊以协会名义发行。邮寄资料不得使用协会的联系地址。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处理:

    1、出租、出借委员会印章的。

    2、擅自在委员会下设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

    3、违反《章程》乱收费,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

    4、无故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能,一年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协会监督管理的。

     

    第五章 委员会的换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任期届满进行换届,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1、提前三个月向协会秘书处上报换届方案。方案内容包括:

    1)委员会推荐的换届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选举原则、办法。

    3)新一届理事会拟推选负责人名单。

    2、经协会秘书处与委员会理事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成立专委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后方可进行换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的选举可由委员会会员大会(年会)等额或差额选举,可采用记名、无记名表决办法进行。

    第二十六条 换届改选会议闭幕后,需30日之内报协会批准和备案。

     

    第六章专委会印章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民发〔2014〕38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4年2月起,民政部将不再换发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委员会印章的保管、使用应建立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建立使用档案。如出现换届、人员变更等应做好交接工作,不得遗失。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作为协会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印章的使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用于委员会内部召开会议、内部有关交流时发布通知等日常业务活动。

    2、不得用于以委员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签署经济协议及合同。

    3、不得用于以委员会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向政府行政部门上报材料、承接任务等。

    4、不得用于以委员会名义开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不得申请银行账户和办理财务资金贷款、担保等业务。

    5、印章损坏或丢失,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报告,不得擅自补刻。

    6、没有印章的委员会如需使用印章,按具体事宜使用协会部门印章或协会公章。

    第六章 委员会的经费来源、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按《中国旅游景区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委员会所收会费收入成立之日起前三年按照80%拨付委员会使用,之后按照50%拨付委员会使用,其他收入按90%拨付使用。

    第三十条 委员会的全部收支纳入协会统一管理、核算,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私立账户、开设“小金库”、私分和挪用委员会钱物;资产处置和资产变动要严格执行资产处置申报制度和资产变动审批制度。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协会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协会财务定期向协会、委员会报告收支情况。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严格执行《中国旅游景区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严格实行年度财务预算管理。严禁委员会以各种形式截留收入。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经协会授权可以代表协会接受资助并纳入协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不得截留资助收入。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财务票据管理,按照协会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编制范围包含所有委员会的全部收支。

     

    第七章 专委会的日常工作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协会负责专委会日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为委员会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提供必要支持,及时沟通信息,传达上级有关政策,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委员会进行考核、表彰等。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受协会委托代协会发展的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各会员要严格遵守《中国旅游景区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应定时书面报协会秘书处。每年中、年底按时呈报半年度、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第三十九条 严格遵守重大事项或重大活动的审批程序:

    1、定期向中国旅游景区协会提交工作计划、活动安排和年度财务预算。

    2、重大活动必须有请示、预案、资金预算等。

    3、活动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写出纪要,并向协会上报活动总结。

    第四十条 经协会批准,委员会对外召开论坛、研讨会等有关会议原则上由协会作为主办单位,委员会作为承办单位。会议文件应及时整理存档,并在会后一个月内报送协会秘书处(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文件包括:1、会议通知。2、会议文件或论文集。3、代表名册。4、会议纪要、总结报告、综合简报等。5、会议决议、专家建议。6、重要的照片媒体资料。7、收支状况等。

    第四十一条 以委员会名义对外发布信息、行业性调查报告、研究成果应经委员会领导审核,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所发布数据要与协会发布的数据保持协调一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办法由专委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四十三 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协会专委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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